前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疑拆細工程避招標 - <初步查帳 (法團檔號:TCG-IO-L-R019/14)>
【前管委會疑拆細工程避招標】
被撤換的原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第六屆管委會,曾被指亂花屋苑公帑,近日更向業戶發信力證並無帳目混亂。不過新管委會查核法團帳目時,懷疑前管委會將工程合約拆件批予同一承辦商,企圖避過法定招標程序。
新管委會向業戶發信交代初步查帳結果,同時也附上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發記水電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承辦屋苑工程的單據資料,其中多項同類型工程分拆成多項工程開單。以2012年1月第7座水錶房外牆紙皮石工程為例,工程按G至28樓分拆成29項工程開單,每項造價3,150元、4,050元或4,650元,合共109,350元。
另外,發記分別在第5座G至20樓及第6座1至20樓垃圾房安裝洗地喉,整項工程合共120,650元,但單據顯示工程分拆成41項按樓層計的工程,每項工程2,650至2,950元不等。新管委會更在信中指,此等工程由管理公司經理獨自簽發,懷疑前管委會沒有參與批核過程。
合約逾一萬元須招標
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具法律效力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若採購10,001元至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合約,管委會必須招標,並最少邀請3份標書。廉政公署編製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則建議(管委會可不遵從),10,001元至200,000元的合約應由整個管委會批核,2,001元至10,000元的合約則應由兩名管委會委會或經理人(即管理公司)批核,同時也應邀請最少三份書面報價。
守則禁分拆合約避招標
總值逾十萬元的7座水錶房外牆紙皮石工程,分拆成多張10,000元以下的合約,令合約毋須按法定要求強制招標。根據《工作守則》,管委會不可純粹為了避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的規定,而把一份款額本應更大的採購合約,分拆出另一份採購合約。
參看:
1.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www.buildingmgt.gov.hk/tc/financial_management_procurement_and_insurance/5_2_2.htm
2. 廉政公署《樓宇管理實務指南》(第4章,頁33至43)
www.bm.icac.hk/bm_wcms/UserFiles/File/tc/CMS/education_publicity/Building_Management.pdf
3.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
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EE99512D89A3A26C482573290011228D?OpenDocument
4. 廉政公署「誠信優質樓宇管理」網頁
www.bm.icac.hk/tc/home/introduction.aspx
標籤: 發記水電, 發記水電裝修工程, 發記水電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翠竹花園, 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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