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 竹 花 園 業 主 權 益 與 公 義 何 在?
現屆法團觸犯香港法律
於2014年3月1日,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發出通告 (檔號: TCG-IO-L013/14),提及法團被抺黑而就事件已交律師處理。直至2014年4月3日,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圑未有展示有關法團被抺黑事件法律程序的資料。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6A條法團須在:
(a) 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任何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 ;
(b) 發出有關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
在建築物的顯眼處連續7天張貼通知。
通知須載列有關法律程序的詳情,可以包括下列資料 —
- 訴訟各方的身分;
- 法律行動的案件編號和審理案件的法院(即法律行動是在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還是高等法院等法院展開);
- 案件性質;及
- 原告人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被告人)或法團擬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原告人),或尋求非金錢上的補救或濟助(例如禁制令、聲明等) 。
通知須載列有關法律程序的詳情,可以包括下列資料 —
- 訴訟各方的身分;
- 法律行動的案件編號和審理案件的法院(即法律行動是在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還是高等法院等法院展開);
- 案件性質;及
- 原告人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被告人)或法團擬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原告人),或尋求非金錢上的補救或濟助(例如禁制令、聲明等) 。
誤導業主呃委託書
開特别業主大會前,有長者業主表示曾受到自稱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義工成員,上門誤導長者簽署業主代表委任書委任代表他們出席特别業主會議投票,他們因不熟悉大廈管理事宜及選舉細則,及後要求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
民政事務總署提醒業主如未能親自出席,應委任他信任的人士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切勿簽署空白的委任代表文書給其他人。業主如發覺被誤導簽署委任代表文書,他可以在會前向管委會主席提出取消已遞交的委任代表文書,或親自出席會議。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4(1)段,在法團會議上,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委任代表出席會議的文書必須符合法定格式,訂立明確規定。
根據有關的格式,業主及其代表並不需在委託書上提供身分證號碼。如有人懷疑代表是否就是受委託出席會議及投票的人士,為此出現爭議時,會議召集人可採取可行步骤核實該人士的身分,例如核對其身分證上的姓名或聯絡業主。
法團無諮詢業主打官司,從未透露訴訟金額
於2004至05年,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曾先後入稟土地審裁處及高等法院向商場多名業主訴訟 。當年法團不滿土地審裁處審理訴訟費的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於判詞中指出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未能提交符合大廈公契第14項有關住宅、商場及停車場各部份收入支出分攤明細賬目,明確指出第一答辯人商場業主 Edentown Limited 不需繳付全部或部份的訟費,遂而堂費及訟費轉由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賬户內清付。
訴訟完結後,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未有就此案向業主交待事件始末,亦未有透露法團所花費的堂費及訟費總金額。此案花6日於土地審裁處審理,另外花2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共花8日審理。
(案名:The Incorporated Owner of Tsui Chuk Garden 訴 Edentown Limited and
Others [高等法院民事訟訴編號CACV
No. 18/2005] [上訴轉由土地審裁處訟訴編號
On appearl from LDBM No. 87 of 200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及司法機構網頁 (只備英文版本)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46869&QS=%2B&TP=JU
後來至2012年,地政總署以地契條欵未有列明為由,拒絶申請,指令組合纖維更亭必須限期前清拆。由於該纖維更亭原來為僭建興建,之後法團收到署方警告後就完全清拆。顯明而見,法團搭建前未有向地政總處合法申請。
該份由佳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出的通告内提及搭建組合纖維更亭所產生的建築材料費、興建及拆缷人工費,以及運輸費究竟由管理公司,抑或由業主立案法團賬户内支付,固中過程浪費不少民脂民膏,至今仍未有向居民清楚交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及司法機構網頁 (只備英文版本)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46869&QS=%2B&TP=JU
中央纖維更亭事件
於2014年1月29日,佳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曾向各業主發出通告 (檔案編號: O/072/14/BP-D005/jw) 講述有關搭建一個組合纖維更亭事件。事件源於發生2010~12年期間,該組合纖維更亭面積約160平方呎置於私家游泳池下層停車場出口旁邊一塊屬公共業權的土地上搭建,組合纖維更亭內裏置有分體冷氣機及32吋平面電視機作監控之用。後來至2012年,地政總署以地契條欵未有列明為由,拒絶申請,指令組合纖維更亭必須限期前清拆。由於該纖維更亭原來為僭建興建,之後法團收到署方警告後就完全清拆。顯明而見,法團搭建前未有向地政總處合法申請。
該份由佳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出的通告内提及搭建組合纖維更亭所產生的建築材料費、興建及拆缷人工費,以及運輸費究竟由管理公司,抑或由業主立案法團賬户内支付,固中過程浪費不少民脂民膏,至今仍未有向居民清楚交待。
區議員與現屆法團主席同屬一體弊處
由於本區區議員與現屆法團主席同屬一人,區議員與其他法團重要委員既是本屋苑居民,亦同是政治盟友。區議員為屋苑向政府爭取社區資源,而法團主席又以自己身份為本身區議員『箍票』,將屋苑控制成為區議員的『票倉』。管理公司與法團都極力維護『政通人和』的場面。而然,本邨法團未有發揮本身職能力盡監督管理公司為業主作好把關工作,遇有其他業主向法團提出質詢時,不單含混過關,更包庇管理公司。
雖則,民政事務處及廉政公署的指引內,已制定各項內部監控、防止貪污和利益衝突的措施藉以保障業主利益。而法團未有落實執行程序監督把關工作的話,內部監控措施均呈現失控的風險。
為維謢翠竹業主權益,請您於4月4日晚上8時到翠竹花園商場天台親自到來特別業主大會投票,謝謝!!
標籤: 翠竹花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