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竹花園
2014年6月15日 星期日
2014年5月21日 星期三
前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疑拆細工程避招標 - <初步查帳 (法團檔號:TCG-IO-L-R019/14)>
【前管委會疑拆細工程避招標】
被撤換的原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第六屆管委會,曾被指亂花屋苑公帑,近日更向業戶發信力證並無帳目混亂。不過新管委會查核法團帳目時,懷疑前管委會將工程合約拆件批予同一承辦商,企圖避過法定招標程序。
新管委會向業戶發信交代初步查帳結果,同時也附上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發記水電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承辦屋苑工程的單據資料,其中多項同類型工程分拆成多項工程開單。以2012年1月第7座水錶房外牆紙皮石工程為例,工程按G至28樓分拆成29項工程開單,每項造價3,150元、4,050元或4,650元,合共109,350元。
另外,發記分別在第5座G至20樓及第6座1至20樓垃圾房安裝洗地喉,整項工程合共120,650元,但單據顯示工程分拆成41項按樓層計的工程,每項工程2,650至2,950元不等。新管委會更在信中指,此等工程由管理公司經理獨自簽發,懷疑前管委會沒有參與批核過程。
合約逾一萬元須招標
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具法律效力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若採購10,001元至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合約,管委會必須招標,並最少邀請3份標書。廉政公署編製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則建議(管委會可不遵從),10,001元至200,000元的合約應由整個管委會批核,2,001元至10,000元的合約則應由兩名管委會委會或經理人(即管理公司)批核,同時也應邀請最少三份書面報價。
守則禁分拆合約避招標
總值逾十萬元的7座水錶房外牆紙皮石工程,分拆成多張10,000元以下的合約,令合約毋須按法定要求強制招標。根據《工作守則》,管委會不可純粹為了避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的規定,而把一份款額本應更大的採購合約,分拆出另一份採購合約。
參看:
1.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www.buildingmgt.gov.hk/tc/financial_management_procurement_and_insurance/5_2_2.htm
2. 廉政公署《樓宇管理實務指南》(第4章,頁33至43)
www.bm.icac.hk/bm_wcms/UserFiles/File/tc/CMS/education_publicity/Building_Management.pdf
3.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
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EE99512D89A3A26C482573290011228D?OpenDocument
4. 廉政公署「誠信優質樓宇管理」網頁
www.bm.icac.hk/tc/home/introduction.aspx
標籤: 發記水電, 發記水電裝修工程, 發記水電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翠竹花園, 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居民巴士服務路線號碼: KR21
居民巴士服務路線號碼: KR21
九龍居民巴士路線KR21線,由CTBus(陳添旅遊巴士服務有限公司,客運營業證編號7642A)營辦,服務位於黃大仙區竹園的翠竹花園。此路線營運上分為A、B兩條行車線,A線來往翠竹花園及樂富,B線則往返九龍塘(多福道),為少數可讓公眾乘客乘搭的九龍區全日行駛的居民巴士路線之一。
歷史
1990年12月:21R線投入服務,來往翠竹花園及九龍塘,來回程途經樂富。
2006年3月1日:此路線樂富分站遷入樂富巴士總站由入口起計第6條車坑。
2008年12月:此路線分拆為A(樂富)、B(九龍塘)兩線,並調低車資。
2012年4月1日:調整收費,全程車費由$3.0加至$3.3。
2014年5月15日:調整收費,A線新收費為現金$4.0或八達通$3.7,B線新收費為現金$4.0或八達通$3.9,分段收費由$1.3加至$2.0;A線班次於同日亦作調整。
目的地: 翠竹花園—九龍塘/樂富巴士總站 (循環線)
路線 (翠竹花園—樂富巴士總站)
經翠竹街、穎竹街、竹園道、馬仔坑道、鳳舞街、富美街、橫頭磡東道、橫頭磡南道、樂富巴士總站、橫頭
磡東道、富美街、鳳舞街、馬仔坑道、竹園道、穎竹街及翠竹街
停車地點:
上客點: 1. 翠竹花園第 10 座 (總站) 落客點 1. 樂富巴士總站
2. 翠竹花園第 12 座 (由入口起第 6 條停車灣) *
3. 翠竹花園第 4 座對面 2. 竹園道(西行)竹園商場外**
4. 翠竹街石油氣存儲設施對面巴士停車灣
5. 翠竹街鵬程苑對面近巴士站
開車時間: 翠竹花園 班次(分鐘)
星期一至六 (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 6 時 30 分至上午 10 時 10 分 6-10 分鐘一班
下午 2 時至下午 5 時 15 分鐘一班
下午 5 時至下午 8 時 8-10 分鐘一班
下午 8 時至下午 9 時 30 分 15 分鐘一班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9 時 30 分 15 分鐘一班
路線 (翠竹花園—九龍塘)
經翠竹街、穎竹街、竹園道、聯合道、窩打老道、歌和老街、根德道、多福道、沙福道、窩打老道、聯合道、竹園道、穎竹街及翠竹街
停車地點:
上客點 1. 翠竹花園第 10 座 (總站) 落客點 1. 多福道停車處沙福道公共運輸交匯處外(只限上午 6:30 - 上午10:30)
2. 翠竹花園第 12 座
3. 翠竹花園第 4 座對面
4. 翠竹街石油氣存儲設施對面巴士停車灣
2. 多福道近其與根德道交界以南100 米處 (區內終站)
5. 翠竹街鵬程苑對面近巴士站
開車時間: 翠竹花園 班次(分鐘)
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 6 時 45 分至上午 10 時 15 分 15-30
下午 4 時至下午 8 時 40 分 15-30
星期六
上午 6 時 45 分至上午 10 時 15 分 15-30
收費
KR21 (翠竹花園←→樂富/九龍塘) 路線於2014年5月15日起加價及調整班次。
現時收費為全程$3.30,分段$1.3。加價後,樂富A線新收費為$4.00(現金) / $3.70(八達通);
往翠竹花園方向,設於天虹小學 / 竹園街市之$1.3分段收費,將加至$2.0。
此外A線班次於同日亦作調整,樂富線星期一至五14:00-15:45時段之班次將會取消。
而樂富線繞經竹園街市之班次,亦削減為只限早上09:30、10:00及傍晚17:00、17:40共4班車(現時為上午3班及下午5班)。
九龍塘B線新收費為現金$4.0或八達通$3.9,分段收費由$1.3加至$2.0。
服務時間及班次
A線(翠竹花園↺樂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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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線(翠竹花園↺九龍塘(多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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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翠竹花園
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利 嘉 閣 前 老 闆 闖 關 失 敗
【蘋果日報報導】訪港旅客人數屢創新高,發展商近年四出覓地建酒店圖分一杯羹。在和黃申請改建辦公室作酒店前,利嘉閣前老闆羅林渭亦曾申請將旗下黃大仙翠竹花園的商場部份樓面改建酒店,同樣在強烈反對下撤回申請。
翠竹居民阻建酒店
自由行令住宅區生態劇變,居民怨聲載道,但發展商為迎合商機,積極覓地。羅林渭等旗下Edentown Ltd,去年10月就申請將翠竹商場其中三層改建酒店,提供52間客房,餘下約三分一樓面保留作零售。
申請觸發居民反彈,擔心改建酒店增加交通負荷,更可能逼走小商戶,改由金舖、藥房等進駐,居民成立翠竹花園關注民生委員會向城規會提出反對,申請人之後撤回申請。
紅磡居民關注組發言人盧振忠亦擔心,若樓下辦公室改建酒店,會出現相類問題,更可能發生保安問題。因欲改建為酒店的樓面,防煙門及逃生通道與同座大廈相通,旅客推門即可走入屋苑,突然增加的人流可能影響火警逃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去年公佈旅客承載力報告,預測2017年訪港旅客將達7,000萬人次,而去年來港旅客人次達5,430萬。城規會表示由10年至今接獲138宗酒店規劃申請、8宗酒店改劃申請。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今年3月促請港澳辦及旅遊局研究本港旅客接待能力,梁振英即改口風表示將研究「調控旅客人數增長和旅客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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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9日 星期六
翠 竹 花 園 業 主 權 益 與 公 義 何 在?
現屆法團觸犯香港法律
於2014年3月1日,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發出通告 (檔號: TCG-IO-L013/14),提及法團被抺黑而就事件已交律師處理。直至2014年4月3日,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圑未有展示有關法團被抺黑事件法律程序的資料。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6A條法團須在:
(a) 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任何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 ;
(b) 發出有關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
在建築物的顯眼處連續7天張貼通知。
通知須載列有關法律程序的詳情,可以包括下列資料 —
- 訴訟各方的身分;
- 法律行動的案件編號和審理案件的法院(即法律行動是在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還是高等法院等法院展開);
- 案件性質;及
- 原告人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被告人)或法團擬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原告人),或尋求非金錢上的補救或濟助(例如禁制令、聲明等) 。
通知須載列有關法律程序的詳情,可以包括下列資料 —
- 訴訟各方的身分;
- 法律行動的案件編號和審理案件的法院(即法律行動是在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還是高等法院等法院展開);
- 案件性質;及
- 原告人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被告人)或法團擬申索的金額(如法團是原告人),或尋求非金錢上的補救或濟助(例如禁制令、聲明等) 。
誤導業主呃委託書
開特别業主大會前,有長者業主表示曾受到自稱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義工成員,上門誤導長者簽署業主代表委任書委任代表他們出席特别業主會議投票,他們因不熟悉大廈管理事宜及選舉細則,及後要求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
民政事務總署提醒業主如未能親自出席,應委任他信任的人士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切勿簽署空白的委任代表文書給其他人。業主如發覺被誤導簽署委任代表文書,他可以在會前向管委會主席提出取消已遞交的委任代表文書,或親自出席會議。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4(1)段,在法團會議上,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委任代表出席會議的文書必須符合法定格式,訂立明確規定。
根據有關的格式,業主及其代表並不需在委託書上提供身分證號碼。如有人懷疑代表是否就是受委託出席會議及投票的人士,為此出現爭議時,會議召集人可採取可行步骤核實該人士的身分,例如核對其身分證上的姓名或聯絡業主。
法團無諮詢業主打官司,從未透露訴訟金額
於2004至05年,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曾先後入稟土地審裁處及高等法院向商場多名業主訴訟 。當年法團不滿土地審裁處審理訴訟費的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於判詞中指出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未能提交符合大廈公契第14項有關住宅、商場及停車場各部份收入支出分攤明細賬目,明確指出第一答辯人商場業主 Edentown Limited 不需繳付全部或部份的訟費,遂而堂費及訟費轉由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賬户內清付。
訴訟完結後,翠竹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未有就此案向業主交待事件始末,亦未有透露法團所花費的堂費及訟費總金額。此案花6日於土地審裁處審理,另外花2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共花8日審理。
(案名:The Incorporated Owner of Tsui Chuk Garden 訴 Edentown Limited and
Others [高等法院民事訟訴編號CACV
No. 18/2005] [上訴轉由土地審裁處訟訴編號
On appearl from LDBM No. 87 of 200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及司法機構網頁 (只備英文版本)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46869&QS=%2B&TP=JU
後來至2012年,地政總署以地契條欵未有列明為由,拒絶申請,指令組合纖維更亭必須限期前清拆。由於該纖維更亭原來為僭建興建,之後法團收到署方警告後就完全清拆。顯明而見,法團搭建前未有向地政總處合法申請。
該份由佳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出的通告内提及搭建組合纖維更亭所產生的建築材料費、興建及拆缷人工費,以及運輸費究竟由管理公司,抑或由業主立案法團賬户内支付,固中過程浪費不少民脂民膏,至今仍未有向居民清楚交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及司法機構網頁 (只備英文版本)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46869&QS=%2B&TP=JU
中央纖維更亭事件
於2014年1月29日,佳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曾向各業主發出通告 (檔案編號: O/072/14/BP-D005/jw) 講述有關搭建一個組合纖維更亭事件。事件源於發生2010~12年期間,該組合纖維更亭面積約160平方呎置於私家游泳池下層停車場出口旁邊一塊屬公共業權的土地上搭建,組合纖維更亭內裏置有分體冷氣機及32吋平面電視機作監控之用。後來至2012年,地政總署以地契條欵未有列明為由,拒絶申請,指令組合纖維更亭必須限期前清拆。由於該纖維更亭原來為僭建興建,之後法團收到署方警告後就完全清拆。顯明而見,法團搭建前未有向地政總處合法申請。
該份由佳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出的通告内提及搭建組合纖維更亭所產生的建築材料費、興建及拆缷人工費,以及運輸費究竟由管理公司,抑或由業主立案法團賬户内支付,固中過程浪費不少民脂民膏,至今仍未有向居民清楚交待。
區議員與現屆法團主席同屬一體弊處
由於本區區議員與現屆法團主席同屬一人,區議員與其他法團重要委員既是本屋苑居民,亦同是政治盟友。區議員為屋苑向政府爭取社區資源,而法團主席又以自己身份為本身區議員『箍票』,將屋苑控制成為區議員的『票倉』。管理公司與法團都極力維護『政通人和』的場面。而然,本邨法團未有發揮本身職能力盡監督管理公司為業主作好把關工作,遇有其他業主向法團提出質詢時,不單含混過關,更包庇管理公司。
雖則,民政事務處及廉政公署的指引內,已制定各項內部監控、防止貪污和利益衝突的措施藉以保障業主利益。而法團未有落實執行程序監督把關工作的話,內部監控措施均呈現失控的風險。
為維謢翠竹業主權益,請您於4月4日晚上8時到翠竹花園商場天台親自到來特別業主大會投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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